加拿大、南非、北爱尔兰也经历了与美国相似的法治历程,在反歧视法的基础上逐渐增加了就业纠偏行动的法律功能,纠偏行动的受益群体主要涉及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纠偏行动的拘束对象不仅包括政府雇主,而且涉及广泛的私营企业,纠偏行动的法律方法主要采用设定目标与任务。
民主政治,以人民自治为极则,人民不能自治,或不予以自治机会,专靠官僚为之代治,并且为之教训,此种官僚政治,文告政治,中国行之数千年,而未有长足之进步。早在19世纪末期,主张政治改革的中国近代精英人士就以批判腐败的官僚制度为出发点,提出了由士绅自治之身,自治其乡,再由一乡推之一县一府一省,可以成共和之郅邦,臻大同之盛规的设想。
我们革命党既以武力扫除残暴,拯救得皇帝于水火之中,保卫而训育之,则民国的根基巩固,帝民也永赖万世无疆之休。此外,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统一是一个包含了浓厚的道德情感的词汇。地方自治权是建立在公民自治权的基础之上的,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形成竞争型政府,即各地方自治体按照各自的方式治理本地方事务,同时也与其他自治体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的权力通过中央政府的政令与制度安排来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10多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暴露出来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这些弊端正是单一制国家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人为设计的自治制度所不可避免的,尤其是执政党在推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患得患失。
在这种生产关系之下,由于没有多少关系到他们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的存在,就不可能将他们组织起来,也看不到有组织起来的必要。实际上,西欧封建社会的领主之治及文艺复兴后意大利等地的城市自治,亦可属于地方自治的类型。(23) 此外,在地方自治的具体措施上,清政府也处处给予严格的限制。
2.执政者诚意的缺乏导致地方自治流于形式 清政府是在其执政地位面临合法性危机的情况下被迫实行地方自治的,对地方自治的真正价值并不认同,只不过想通过实行地方自治来缓解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压力,挽救其岌岌可危的专制政权。这里,自治权又变成了权力。地方自治权的权利主体是自治体内的全体成员,不是地方这样一个非人格的主体,只是由于自治体成员的自愿结合而形成一个法人组织,因此自治机关成为权利的代言人。首先,地方自治制度并不是西方社会哪个心智超群之人设计出来的,而是千百年来自发生成的传统秩序。
除了法律列举的那些权利以外,还有许多我们无从知道的个人权利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地方自治权无疑是其中的一种,只是它表现为一种集体性的权利,而且与其他权利相比,它的重要性丝毫不应被低估。五、结语 综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地方自治这两种模式,在人类历史中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各有不同。
地方自治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的一种社会秩序,它是人类个体行使权利的结果,因而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21) 因此,尽管地方自治从表面上而言,是相对于中央集权的一种制度安排,然而,如果仔细分解其权利的要素,就可以发现个人、社会与地方三种要素。虽然所有成文宪法的国家的宪法中并没有列举出这项权利,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它的存在。在专制制度下,皇权至高无上,君主专权,人民无权,一切社会活动都以服务于皇权为目的,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符合皇权统治的需要,而不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
交战各方都竞相打着替天行道、统一国家的旗号,并且用一套似是而非的理论来掩盖自己争权夺利的真实动机。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与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是通过民主的宪法进行分权实现的,与中央国家机关不是一种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后者的权毫无疑义是指权力,这导致人们不假思索地认为前者的权也是同一个含义。如果人要生活在地球上,运用理智是他的权利,根据他的自由判断而行动是他的权利,为他自己价值而行动是他的权利,拥有他劳作的成果也是他的权利。
民主政治,以人民自治为极则,人民不能自治,或不予以自治机会,专靠官僚为之代治,并且为之教训,此种官僚政治,文告政治,中国行之数千年,而未有长足之进步。早在19世纪末期,主张政治改革的中国近代精英人士就以批判腐败的官僚制度为出发点,提出了由士绅自治之身,自治其乡,再由一乡推之一县一府一省,可以成共和之郅邦,臻大同之盛规的设想。
我们革命党既以武力扫除残暴,拯救得皇帝于水火之中,保卫而训育之,则民国的根基巩固,帝民也永赖万世无疆之休。此外,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统一是一个包含了浓厚的道德情感的词汇。
地方自治权是建立在公民自治权的基础之上的,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形成竞争型政府,即各地方自治体按照各自的方式治理本地方事务,同时也与其他自治体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的权力通过中央政府的政令与制度安排来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10多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暴露出来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这些弊端正是单一制国家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人为设计的自治制度所不可避免的,尤其是执政党在推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患得患失。在这种生产关系之下,由于没有多少关系到他们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的存在,就不可能将他们组织起来,也看不到有组织起来的必要。实际上,西欧封建社会的领主之治及文艺复兴后意大利等地的城市自治,亦可属于地方自治的类型。(13) (二)社会自治权 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国家往往形同于社会,或者换句话说,我们所见的人类组织实体,只有国家,而无社会。
然而,国家和法律只能承认权利、保障权利,但却不可能创造出所谓的权利。清政府在变法修律的同时颁布了一系列的地方自治章程,并在全国各地加以实施。
同样,没有地方的民主,也不会有国家的民主。那么,为什么会有地方自治这样一种制度呢?其根本的理论基础何在?基于对地方自治的性质认识上的差异,目前学术界关于地方自治理论的说法可谓众说纷纭。
(17)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本身就是以地方自治作为基础而来的。在这一点上,地方自治体与社会自治组织,如企业、行会、社团等并无区别。
所谓国家与社会的问题,借用学者的话来说,它表达的是这样一种含义:个人从身份制的、血缘或地域性的共同体获得解放。其实中国农民很清楚自身的利益在哪里,他们需要的不是一个被强加的制度,而是人类所共同追求的自由。地方自治的权利不是由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权力,而是地方自身固有的权利。哈耶克对这种自生自发秩序有过精彩的论述:只在一定意义上合乎目的的各种制度是如何复杂而有秩序地不通过人们的有意设计,而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们不是源自某些人的发明创造,而是源自很多人的分别行动,而这些人当时并不知道他们在做些什么。
⑦ 就是典型的个人自主的理念。由于这样一个制度模式在英美等国的成功,许多一直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纷纷效仿,将长期由中央垄断的一部分与地方性事务有关的权力授予给地方。
(14) 人们在结成社团,成立行会或者组建地方性公共团体后,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必然自愿将部分原本由个人自行处理的事务交由一些公共机构来处理。这种规定导致村委会与村党支部都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发生争执时,后者往往在上级党委的支持下占据优势,而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却成了摆设。
(22) 陶鹤山:《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化主体的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然而,当法律寄寓着特定人群对法律的追求时,它又应当具有自己的特色,甚至称之为地方精神亦不为过。
内容摘要:地方自治是指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居民自愿通过民主方式组成自治团体,产生自治机关,自行处理与自己有关的事务,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得干预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22)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8页。于是公民们将更能判断他们的立法者进行审议的意图和能力。权利一经产生,除非权利主体自愿,否则不得随意被剥夺。
自主就隐含着自治的理念,(12) 因而自治权本身就是人的自主权的一种体现和延伸。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自发形成的,而不是人为设定的结果。
⑦ [美]詹姆斯·麦雷格戈·伯恩斯:《美国国会》,载[美]斯提芬·K·贝尼编:《美国政治与政府》,宾龙译,河北大学法律学系1981年翻印本,第39页。换句话说,这些法律更多的是个体在行动中获得的经验,而不是由一个外在的强力意志为了某个目的刻意设计出来的。
所以我们探讨‘地方政府乃由‘地方自治而来。(3)为权力下放的同义词。